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对方借款100万迟迟不还!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求

01 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系某公司职员,被告于2023年6月声称案外人李某某被监委调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原告基于自己系被告公司职员,碍于情面,未写书面借条。借款达成合意后,原告当事人先后于2023年6月2日和6月6日,先后转账40万元和60万元,以上共计10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


后原告当事人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并且声称钱是李某某借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委托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02 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仔细梳理双方的聊天记录,并核实每一笔转账信息,并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材料。


本案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并非单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同时存在股东、合伙合作关系,还有委托代为买卖股票法律关系,多笔资金往来相互交织,不能单独认定借贷欠款事实;其已经于2025年8月12日、14日将借款100万元偿还原告;即便案涉10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被告已经足额向原告归还,原告主张尚欠借款没有事实依据;案涉属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双方自始至终没有约定借期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程敬然律师指出:本案中,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交付100万元后,即为履行了借贷的合同义务。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被告应在原告向其催告还款时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仍未还款,其行为应属违约,被告应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并自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间经过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9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交付100万元后,即为履行了借贷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被告应在原告向其催告还款时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仍未还款,其行为应属违约,被告应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并自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间经过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应向袁卓华偿还借款100万元,并自2025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其已经于2025年8月12日、14日将借款100万元偿还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首先,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委托代为买卖股票法律关系;对此原告亦认可,且提交了其向被告本人及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购买股票款项的证据,及被告指定代持股票人员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


其次,作为主张案涉142.912569万元为还款的一方,被告称该142.912569万元中有33.69万元为其出售代原告持有的14.71万元股票的款项,而其余109.222569万元为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但就其为何向原告偿还上述金额,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被告于2025年8月12日向原告转账的金额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其本人所说的“成交了二十四万股”的金额大致相符,而与被告主张的原告仅持有该股票14.71万元不符;原告解释为,被告本人持有14.71万元,其他股票由被告指定的他人代为持有;显然,被告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法院无法采信。


第四,被告在2025年8月18日与原告的谈话中,多次认可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亦多次承诺向原告偿还借款,与被告所持已向原告还清借款的辩称相矛盾。因此,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