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京尹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挽回损失30余万元。

【相关案例】



原告黄x与被告张x系朋友关系,2021 年6 月,张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x多次借款共计 331 580 元并出具了借条,其中:2021 年 6 月23 日,借款人张x向出借人黄x出具借条载明: 今2021年6月23 日本人张x向黄x借款 182 500 元,用于张x本人资金周转,并承诺于 2022 年 6月23 日前还请特此立据;2021 年 6 月 27 日,借款人张x向出借人黄x出具借条载明: 今 2021 年 6月27 日本人张x因资金周转向黄x女士借款 137 500 元,并承诺于 2022 年6月27日前还请,特此立据。

张x承诺于 2022 年 6月23日、2022 年6 月27 日前归还本金,顺和商店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如期还款,原告黄x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张志康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原告张x向黄x出具的两张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借款的金额,结合黄x提交的资金往来凭证及之前查明 60580 元的资金问题,认定黄x要求张x偿还 331 58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顺和商店、张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x借款本金331 58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依据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原告黄x提交其向张x的部分转账记录与借条载明款项对应,可以证明黄x与张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借条约定履行义务。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x、顺和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


李冲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