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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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靓丽公司(化名)成立于2017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华,股东为兰某彦、王某华,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变更为现名称。
02 案件结果
03 律师观点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向全体已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公司清算解散事宜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在靓丽公司注销之时,于某某在靓丽公司尚有账户余额未消费双方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关系尚未结束,于某某系靓丽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彭某、金某作为靓丽公司的股东,系靓丽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办理靓丽公司注销事宜过程中,应当知悉靓丽公司仍有债务未能履行,故其应以书面形式将公司清算解散事宜告知于某某。依据现有证据,彭某、金某在办理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向债权人于某某书面通知清算事宜,导致于某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任何清偿,故于某某有权要求彭某、金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4 法律法规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