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京尹律所庞钰功律师、潘隆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 日,何某(委托人、本案被告)出具《欠条》,载明: 本人2017年从杜某(原告)处借得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120000),今补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8月归还。2020年1月22日,何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多次从杜某处借款,截止到今日,共欠杜某贰拾万元整(¥200000),年底还款。2020年11月1日,何某出具《欠条》,载明: 本人今日再次从杜某处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截止到今日,共欠杜某肆拾万元整(¥400000),一年后还款。2022 年4月3日,何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多次从杜某处借款,截止到今日,共欠杜某柒拾万元整(¥700000)。

原告杜某提交其与何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何某确认借款700000元并约定利息,并表示2019年7月1日何某答应给杜某年化18%的利息。何某表示:双方为委托理财关系,所谓年化18%只是收益保底,双方沟通过程中对于股市行情以及投资情况均进行了充分沟通,故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后因经济大环境下行,导致理财产品亏损,被告何某无法按时支付理财收益,也无法返还本金。杜某出具总计70万元的欠条,要求何某返还欠款70万元。

何某不认可70万元欠款,并提交其名下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南京银行账号对账单及其与杜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自己已还款 368757.9 元,尚欠 331242.1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何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潘隆律师、庞钰功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02   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杜某借款本金331242.1元;二、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律师观点


潘隆律师、庞钰功律师: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举证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杜某提交了何某签字确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且何某自认双方存在700000元资金往来,对杜某向何某出借700000元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四张《欠条》均未约定利息,杜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应确认何某向杜某还款 368757.9 元系偿还本金,现尚欠杜某本金 331242.1元的事实。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