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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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宁夏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当事人三方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补偿方式对原告位于该区的房屋进行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为506817元,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共11184 元,以上合计 518001 元。
故原告当事人不服,委托京尹律所王首昌律师,向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2026年5月,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市住建局答复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并责令市住建局重新作出处理。

王首昌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