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物权纠纷】京尹律师团队代理祖孙房屋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有效保障了老年人权利!

01 基本案情





座落为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房屋,权利人为王某某、孙某某,两人是母女关系,双方各占50%份额。但作为房屋权利人之一的孙某某于2018年死亡,但孙某某生前和郭某某育有二子:郭某某1和郭某某2。

2019年,因孙某某生前留有遗嘱将其所有份额留给其母王某某继承,故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继承属于自己女儿孙某某的50%的份额全部。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该房屋归已故孙某某的儿子,也就是王某某的外孙郭某某1所有,王某某协助郭某某1办理过户手续;二、郭某某1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90万元;三、王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某某现年85岁,配偶和女儿先后去世,年迈孤寡,无人照顾。郭某某1虽为王某某外孙,但并未与王某某共同生活,也未提供日常的饮食起居的照顾。其考虑到一个人居住涉案房屋不现实,后搬到养老院居住,将涉案房屋委托给房产中介对外出租,获得租金充抵一部分养老院的费用。

其外孙郭某某1认为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之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已租房屋的租金。被告王某某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柳、张志康应诉。

一审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郭某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某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京尹律师李春柳、张志康代理被上诉人王某某二审应诉。



02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郭某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中,《民法典》虽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首先之前双方的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不等同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结合调解协议的作出时间,《民法典》的施行时间以及登记情况,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经协商确认了王某某对案涉房产有权居住使用。在此情况下,不涉及违反《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的问题。

郭某某1与王某某并未约定王某某取得居住权后不得出租,结合郭某某1对彼时房屋价值的陈述,王某某向郭某某1让渡部分房屋价格利益后取得居住权,王某某并非无偿取得该居住权,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郭某某1无权限制王某某只能以自己占有的方式使用案涉房屋。现王某某以将案涉房屋出租他人而自己获得租金的方式行使占有权利,不违反双方的约定,郭某某1要求王某某赔偿已收租金,缺乏事实依据。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