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林艳华代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案情回顾】



刁某4与宋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有刁某1、刁某2、刁某3子女三人。2012年2月24日刁某4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x号x区南楼x门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刁某4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11月9日,原被告召开家庭会议并出具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涉案房屋归宋某所有,三被告放弃继承;但如房屋出售,则应分别向三被告支付售房款的12.5%作为经济补偿。

原告及刁某1均主张协议书有效。被告刁某2、刁某3均主张协议书无效,理由为刁某3签订该协议书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刁某3申请就2019年11月9日签订协议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现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申请鉴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之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林艳华律师,被告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某某、被告刁某2、被告刁某3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刁某3主张其2019年11月9日签订协议时并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而导致协议书无效,对此,刁某3负有证明责任。虽刁某3就上述事项提出了鉴定申请,但由于鉴定机关以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未予受理该项鉴定事项,导致无法认定上述事实。判决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x号x区南楼x门x层x号房屋由原告宋某继承。

上诉人刁某1、刁某2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064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在一审中,宋某及刁某3均主张协议书有效。刁某1、刁某2均主张协议书无效,理由为刁某2签订该协议书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原告宋某辩护律师,京尹律所律师林艳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11月9日,宋某、刁某1、刁某3、刁某2召开家庭会议并出具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涉案房屋归宋某所有,刁某1、刁某3、刁某2放弃继承;但如房屋出售,则应分别向刁某1、刁某3、刁某2支付售房款的12.5%作为经济补偿。刁某1、刁某2主张,刁某2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刁某1、刁某2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刁某2就2019年11月9日签订协议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提出了鉴定申请,但由于鉴定机构以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未予受理该项鉴定事项,且刁某1、刁某2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由刁某1、刁某2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确认。


律师 林艳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