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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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之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林艳华律师,被告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某某、被告刁某2、被告刁某3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11月9日,宋某、刁某1、刁某3、刁某2召开家庭会议并出具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涉案房屋归宋某所有,刁某1、刁某3、刁某2放弃继承;但如房屋出售,则应分别向刁某1、刁某3、刁某2支付售房款的12.5%作为经济补偿。刁某1、刁某2主张,刁某2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刁某1、刁某2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刁某2就2019年11月9日签订协议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提出了鉴定申请,但由于鉴定机构以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未予受理该项鉴定事项,且刁某1、刁某2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由刁某1、刁某2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确认。
律师 林艳华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