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京尹律师代理离婚财产分割案,胜诉!女方获50%房产份额。

【案例回顾】



原告赵某某(女)和被告李某某(男)夫妻关系,住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和园甲1号楼4单元xxx号。该房产为婚前购买。婚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原告赵某某委托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为代理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
大兴区旧宫镇清和园甲1号楼4单元xxx号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

李某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律师观点】


京尹律师李冲冲在庭审中指出,大兴区旧宫镇清和园甲1号楼4单元xxx号房屋虽然是在双方婚前购买,但又于婚后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李冲冲 律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