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商品房纠纷】京尹律师团队代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当事人获得房屋产权证的同时,获赔违约金500多万元。

01 案件概述




原告段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8 年5月6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双方约定了该房屋交易细则,并约定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分别于2018 年4月6 日、2018 年5月7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后某集团有限公司就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签订了《协议书》及《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并承诺因未依约为原告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面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等费用。

至起诉之日,实际尚有 90 万元补偿款逾期未支付,并且还未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原告段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军奎,将被告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和某集团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因逾期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的补偿款和违约金,以及完成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



02 法院判决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6月 30 日前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登记过户至段某某名下,相关费用由两公司负担;

二、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6 月30 日前向段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755042元;

三、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 2023 年2月1日起每月向段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40000 元,至实际办理完毕之日止,如未满月,按照每日11000 元标准计算违约金。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03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