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所有权纠纷】京尹律师代理祖孙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获得房屋权利。

01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祖孙关系,被告系原告的姥姥。被告何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215号的户主。2011年,该院落所在村因旧村改造进行房屋安置,根据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登记情况显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高楼街第11号楼1单元 1107的房屋(以下简称1107房屋) 所有权人为被告何某某。

2021年3月7日,原告冯某某 (丙方) 与被告 (甲方) 及案外人冯某波、付某梅(共同乙方) 、付某茹、付某燕、付某红、付某顺(共同丁方) 签订“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 ,就1107房屋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107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所有权利和利益全部归丙方个人所有,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返还购房款的权利,如该房屋符合政策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时,甲方应无条件将该房屋过户至丙方即原告名下,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的户口可以在甲方的户籍内继续存在三年,三年后丙方应无条件迁出,且丙方保证不会将妻子和孩子的户口签署甲方的户籍内,甲方现有的住房及一切财产与丙方无关。

现原告何某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李冲冲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1107室房屋依法享有财产性权利。



02  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地1单元1107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性权利全部归原告冯某某所有。



03  律师观点



李冲冲律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亲属签订协议,对案涉房屋的归属、使用等进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从被告的答辩意见来看,被告同意将1107房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所有,同时原告也已实际占有使用1107 房屋,故对于原告就确认案涉房屋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就原告应当将户口迁出的抗辩意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可知,原告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将户口迁出,现尚未到双方约定的期限,原告对此称其正在积极想办法将户口迁出,再结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故对对该部分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