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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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现原告何某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李冲冲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1107室房屋依法享有财产性权利。
02 案件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地1单元1107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性权利全部归原告冯某某所有。
03 律师观点
李冲冲律师:
关于被告就原告应当将户口迁出的抗辩意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可知,原告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将户口迁出,现尚未到双方约定的期限,原告对此称其正在积极想办法将户口迁出,再结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故对对该部分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04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