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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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结果
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所占用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中搬出,逾期按7000元/月支付占有使用费至腾退搬出之日止。
三、律师观点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