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返还原物纠纷】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胜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系马某甲与张某某之子,1997年马某甲与张某某离婚。2012年1月6日,张某某与丰台区某村委会、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马某甲虽在安置人口中,但是他放弃安置房产,只要求现金补偿20万。该现金补偿已于2012年4月9日被马某甲领取并书写领取凭证。至此,马某甲放弃其他拆迁安置利益。

马某甲于2020年12月30日死亡,扶养人贺某某(被告)在遗赠人马某甲去世后即受领涉案房屋及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做出判决,认定马某甲去世后,居住权主体丧失,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或遗赠。被告贺某某无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立即腾退并支付使用费。

但被告贺某某不顾马某甲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的实际情况以其与马某甲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为由,强行占用涉案房屋居住,严重侵害了原告马某某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马某某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团队代理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搬离案涉房屋。



二、案件结果



曲大富律师团队(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陈鹏律师、实习律师张钰)接受委托后,首先了解案件事实,包括原物的性质、权属情况、被侵占或返还的情况等,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返还原物的相关规定。并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返还原物的具体理由和要求。

本案庭审中,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代表团队成员和当事人出庭,并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按照当地安置政策马某甲仅享有46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故涉案房屋的面积实际大于马某甲可享有的安置面积,该房屋中含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其去世后,该权利主体自然丧失。而居住使用权并不能作为其有形的遗产进行继承或遗赠。被告贺某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所占用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中搬出,逾期按7000元/月支付占有使用费至腾退搬出之日止。



三、律师观点



遇到返还原物纠纷,例如他人占据您的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不愿归还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问题:

一、沟通协商: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其占据财产的原因,并尽量协商解决。

二、收集证据:收集和保管好所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证据,如购买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赠与证明等。

三、委托律师: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程序。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如果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原物,但对方仍然不归还,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让对方归还财产。

四、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您可能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处分或损毁财产。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处理,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