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于某某于2014年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2021年开发商通知其缴纳购房款。另一被告张某某(于某某妻子)以“原价转让”为由,提议将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转卖给原告当事人郭某某(朋友关系)。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被告张某某发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52万元,原告郭某某支付全款后取得使用权,五年后过户;购房款直接转入开发商指定账户(被告于某某名下账户)。
2021年5月,原告郭某某通过本人及朋友账户分五笔转账52万元至被告于某某账户,于某某随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
2021年5月24日,于某某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两名被告于某某和张某某名下。
2021年11月,原告郭某某准备装修房屋时,被告张某某告知需将西城区户口迁至通州区涉案房屋处,但原告因子女教育问题拒绝迁户,决定退房。被告张某某承诺退还购房款,但未全额履行。
2022年1月至4月,张某某分两次退还4万元(1.5万元、2.5万元),剩余48万元未支付。双方后续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沟通退款,被告张某某以“卖房变现”“合作款到账”等理由拖延,但始终未兑现。
事情发生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郭某某委托现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将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判令被告于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退还原告购房款本金480000元及相关损失。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积极收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借名买房合意及退款承诺);调取转账凭证(证明当事人支付52万元购房款);整理《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书面材料(证明交易性质及政策限制);提供录音记录、情况说明等补充证据(强化被告违约事实)。
另一方面,为确保挽回损失,程敬然律师协助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于某某、张某某名下价值48万元的财产,以确保判决执行可能性。
本案庭审中,程敬然律师指出: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被告通过让予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让原告借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故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购房款。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程敬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之间就北京市通州区涉案房屋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于某某、张某某共同返还原告郭某某购房款480000 元。
本案判决书
程敬然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结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郭某某与于某某虽未签字,但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据此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于某某通过让予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让郭某某借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行为,损害了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于某某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