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京尹律所律师曲大富、张钰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成功达成民事调解,当事人获50%的房产份额

0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子两女,即本案原被告。其中,原告系被继承人之女,后移民美国并取得美国国籍。


被继承人杨某于2022年12月去世,其配偶王某先于杨某于2015年10月去世,双方父母均在其各自去世前先于去世。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案涉房屋系杨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原告认为,其作为继承人,主张其依法享有继承权。因继承问题与其余继承人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某名下的案涉房屋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告人之一的杨某某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并达成委托协议,律所安排经丰富的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0本案结果



曲大富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曲大富律师、张钰律师等团队成员,积极深入调查取证,梳理相关证据链,充分考量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制定周密的法律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终,经过曲大富律师、张钰律师的不懈努力,同时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当事人成功获得50%的房产继承份额。




本案调解书


0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陈鹏律师

查嫣媛律师

张钰律师

实习律师 张洪渤


在我国,被继承人去世后若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关于子女的继承份额,具体规则如下:


一、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参与。


二、子女的继承份额


原则上均分:同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应当均分遗产。


若被继承人无配偶或父母已去世,则遗产由子女均分。


特殊情形下的份额调整:


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子女(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子女,应当少分或不分。


三、特殊情况处理


代位继承: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


胎儿保留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四、操作流程建议


确定继承人范围:核实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是否在世。


协商或诉讼:继承人可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决。


遗产分割:需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税费,再分割剩余财产。

0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