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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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在北京市等地,虚构向单位缴纳培训、考试、罚款等费用,以及办理车辆抵押、缴纳住院治疗费、银行卡被冻结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黄某、李某等人共计46万多元。
被告人于2025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6月被逮捕,后羁押于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25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多方打听和咨询后,最终选择了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所安排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以力争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时认定涉案金额逾六十万元,依法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程敬然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精准研判法律适用,主动与检察机关开展多轮沟通与核对,成功将指控金额核减至四十余万元,并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关键基础。
进入庭审阶段,程敬然律师紧扣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系统阐述当事人真诚悔罪态度、积极退赔意愿及实际履行情况,同时高效协调家属完成部分退赃退赔工作,全方位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
最终,人民法院充分采纳程敬然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最大限度从轻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案款、物,依法处理。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