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诈骗罪】诈骗80万,从法定刑10年以上大幅降至3年多!京尹律所胡若晖律师代理被告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一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隆某(已判决)、朱某(另案处理)等人用李某(已判决)的身份证,在广东省某处注册成立某生物科技公司,后陆续聘用被告人侯某某等人为一线销售员工。

该公司由朱某某、何某(已判决)购买产品,隆某、黄某(已判决)联系广告商在网络载体发布虚假增高广告,诱骗被害人浏览广告并添加公司微信号,之后由一线商务部销售员工以虚构的“国际注册身高管理师xxx”、“国际注册高级营养师xx”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单了解被害人情况并谎称产品能够帮助被告人增高,诱骗被害人购买对应不同增高幅度的虚假增高产品套餐;被害人购买产品后,由刘某(已判决)将被害人信息分配至二线增值部销售员工,二线销售员工单独或伙同其他二线销售员工,分别扮演“xx老师”或老师助理等角色,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联系,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单编造被害人体内湿气重、杂质多、不适合之前购买的增高产品等理由,诱骗被害人不断追加购买其他不具有增高功能的虚假增高产品。

直至2019年10月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共计骗得江苏、北京、上海、山东等地一万余名不特定被害人共计83711695元,实际诈骗83232733元,被告人侯某某等人按照销售业绩分别从中获得9%至20%不等的提成。其中被告人侯某某参与诈骗802697元,个人分得76343元。

2024年9月5日,被告人经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北京京尹律所胡若晖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胡若晖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随后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材料,重点分析被告人在公司中的岗位性质、所起作用、参与金额的认定依据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胡若晖律师指导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胡若晖律师围绕被告人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积极退赃、初犯偶犯以及家庭实际情况等核心辩护要点,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本案庭审中,胡若晖律师指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家中有多人需要其照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除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外,继续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90697元。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胡若晖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系共同犯罪,涉案公司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完整的电信网络诈骗链条。被告人作为一线销售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具体起何种作用、是否属于从犯、应如何区分主从犯责任,是本案量刑的核心争议点。

1、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802697元,个人分得763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参与金额达80余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被告人的量刑认定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一)依法认定从犯,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起点刑期为十年以上,但因从犯情节,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认定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被告人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自首情节与从犯情节叠加适用,进一步降低了宣告刑。

(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部分退赃,酌情从轻

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虽未全额退赔,但体现了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通过认定从犯这一核心减轻处罚情节,将法定刑从十年以上大幅降至三年至十年幅度,再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综合从轻,最终确定宣告刑为三年九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