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400万,最终刑期两年一个月!京尹律所吴佩倚律师代理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某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熟人转介绍、公开宣讲等方式,以帮扶中小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等名义,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承诺投资人可获得年利率6%至14%不等收益,到期还本付息。

被告人作为分公司销售总监,负责指导和管理团队经理和业务员,其在明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下级人员通过发朋友圈、熟人介绍、公开宣传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其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4,449,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13,640,921.82元。

2023年7月,被告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执行逮捕,后羁押于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联系到吴佩倚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吴佩倚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重点围绕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进行细致分析。

同时,吴佩倚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指导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协助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吴佩倚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展开论证,为庭审阶段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本案庭审中,吴佩倚律师指出:被告人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系从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35,298.83元;上述款项按集资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03 律师观点




吴佩倚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

一、关于被告人犯罪地位的定性争议——是否构成从犯?

被告人作为分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管理团队经理和业务员,层级较高且具有管理职能。控辩双方的潜在分歧在于:其组织下级人员实施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经吴佩倚律师围绕其受上级指令、无决策权、未参与资金实际掌控等细节进行论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构成从犯,并据此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二、关于到案情节的法律评价争议——是否构成自首?

关键在于被告人是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实务中,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是量刑的重要转折点。吴佩倚律师成功论证被告人接到电话后无逃匿行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自首,这是本案得以减轻处罚(基准刑大幅下调)的核心法定情节之一。

三、关于退赃退赔程度的量刑影响——能否进一步减轻损失与处罚?

本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64万余元,而被告人个人直接或间接吸收金额为1444万余元。争议点在于:被告人仅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在未能全额退赃的情况下,是否能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法院在判决中结合自愿认罪认罚及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在罚金刑(14万元)及自由刑(二年一个月)上均体现了从宽,但未因部分退赃而免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责任。

综上,本案争议焦点实质上是法律适用与证据采信的综合博弈,法院通过认定“从犯+自首”的双重减轻情节,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