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帮信罪】银行卡流水65万、涉诈18万!京尹律所吴佩倚律师代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获不起诉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在网上看到“xx店铺出租出售,日工资200元至500元”的消息后,与对方联系后,按对方要求注册店铺并购买手机、办理手机卡。对方以需要为店铺刷流水为由,要求被不起诉人将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及密码邮寄给对方,并承诺每天给予200元好处费。

2023年11月,被不起诉人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手机和手机卡邮寄到对方指定地方用于刷流水,从中获利800元。2023年11月,被不起诉人想了解店铺售货情况,与对方无法联系后,将银行卡办理挂失并到派出所报警。

经查,被不起诉人名下银行卡单项进账流水656856.6元,转出530537元;其中被害人张某等十一人被骗资金188831.422元转入该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退缴违法所得800元。

公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联系到现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吴佩倚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吴佩倚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调阅全案卷宗,详细梳理在案证据,重点分析了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案发后的主动补救行为。

通过多次会见被不起诉人,吴佩倚律师进一步核实发现被不起诉人系因求职需求而上当受骗,在整个过程中并无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亦未实际操控银行卡内资金流向。被不起诉人虽客观上提供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但其主观上对“刷流水”的违法性认识有限,且在发现无法联系对方后主动挂失银行卡并报警,具有明显的犯罪中止和悔罪表现。

基于以上情形,吴佩倚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申请对被不起诉人从宽处理。

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吴佩倚律师指出:

一,被不起诉人系受网上虚假招聘信息蒙骗,被动卷入犯罪,主观上并不明知对方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缺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明知”要件,即便认定其具有间接故意,其违法性认识程度也显著低于典型的“卡农”;

二,被不起诉人实际获利仅800元,远低于司法解释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典型追诉标准;

三,被不起诉人在发现异常后主动挂失银行卡并自行到派出所报警,有效阻止了涉案银行账户被进一步用于犯罪,客观上减少了被害人损失的扩大,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悔罪表现;

四,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险性极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人民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本案不起诉决定书


03 律师观点




吴佩倚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切勿出借银行卡,否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以及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大量被告人以“不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为由抗辩,但法院通常结合交易习惯、对价异常、账户使用方式异常等客观因素,综合推定主观明知成立。因此,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出借、出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一旦该账户被用于接收、转移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资金,出借人极有可能面临帮信罪的刑事追诉,且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将会对个人就业、征信以及家庭成员的教育、就业、入伍等产生长期法律负面影响。

请依法妥善保管本人银行账户,拒绝任何形式的借用、借用请求。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