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协助组织卖淫罪】北京京尹律所代理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当事人获不起诉!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按摩店,因涉嫌从事卖淫活动,遭到公安机关查处。

此案中,当事人刘某某作为涉案按摩店的前台,主要负责日常接待和收银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为到店人员提供基本的接待和引导服务,并根据价目表上的项目内容向客人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洗澡、搓澡、拔罐、足疗和按摩等服务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门店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而技师如何为客人提供服务,当事人刘某某对此并不知情。

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将此案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作进一步处理。

事件发生后,刘某某及其亲属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力争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京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了多次深入交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细致、系统的法律分析。围绕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涉案场所的经营模式,以及刘某某在其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层级,律师团队进行了重点研判。

京尹律师明确指出,从主观方面看,刘某某并不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从客观方面看,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实际实施了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刘某某依法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京尹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内容详尽、论证充分的法律意见书,坚决主张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逐一阐述了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最终,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了京尹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成功摆脱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指控,重获清白。



本案法律意见书


03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当事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一、基于事实依据,当事人刘某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刘某某的岗位为门店前台,主要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还有收银工作,刘某某本人未受过涉案门店专门的培训、安排或指使管理任何与卖淫有关的事务,也未领取相关卖淫事务的任何报酬。涉案门店具有正规的营业执照,门店的财务和经理进行管账,刘某某到该门店入职的目的是谋求一份正常的工作维持生活,而非从事与卖淫有关的工作。

刘某某作为店内前台工作人员,其主要是对到店人员做基本的接待、引导工作,并按照价目表中的项目向客人进行介绍,至于技师如何为客人提供服务,刘某某并不知情。

二、刘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仅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服务工作,没有从事为涉案门店招募人员、运送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刘某某作为涉案店面的前台人员,仅负责正常的日常接待工作和收银工作,仅领取一般性的月工资和少部门提成,且月工资6000元的标准也是一名正常前台和收银的工资收入,这与参与卖淫活动有关的行为获利、领取高额报酬有着显著的区别,刘某某作为门店员工正常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的一般性服务行为与门店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刘某某只是在找工作时没有审慎选择,才将自己陷入如今这一尴尬境地。

综上,当事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