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01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当事人通过校招入职涉案公司,2015年9月被派驻到武汉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公司要求将股票价格与某信托公司员工对接,入职时涉案公司具有基金管理人牌照,对接人也是正规信托公司职员。

后该公司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调查,当事人以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亲属委托京尹律所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细致地了解案件事实经过。通过多次会见与深入沟通,程敬然律师逐步厘清以下关键事实:

(一)当事人入职背景

程敬然律师详细调取了当事人的入职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证实当事人系通过校园招聘进入涉案公司,任职期间仅为普通基层员工,每月领取基本工资三千余元,未参与任何公司决策、分红或超额利益分配。当事人被派驻武汉后,日常工作内容仅为根据公司指令将股票价格信息传递给信托公司对接人员,属于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不涉及交易指令的制定与执行。

(二)当事人缺乏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经查,当事人入职时涉案公司持有合法的基金管理人牌照,其对接的信托公司员工亦为正规金融机构职员。基于此,程敬然律师指出:当事人在入职时基于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合理信赖,客观上缺乏认识到涉案行为可能构成操纵犯罪的可能性;其执行的是单位交办的基础性工作,对涉案公司整体运营模式及高层操纵决策无从知晓,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故意,主客观存在明显错位。

(三)全面收集有利于取保候审的证据材料

程敬然律师指导当事人家属准备了当事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及家庭关系证明、房产及居住证明、在职及收入证明等材料,证实当事人有稳定居所,婚姻关系稳定且育有一女,社会关系简单,无逃跑或再犯风险。同时,程敬然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述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悔罪,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四)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程敬然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从当事人地位层级最低、获利最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等多个维度进行充分论证,恳请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结果

经过程敬然律师不懈努力,公安机关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得以释放,回归家庭。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系校招进入涉案公司,地位最低、层级最低、获利最少,其罪责轻微、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

当事人在职期间仅拿基本工资每月三千多元,在校招入职时公司具有合法基金管理人资质,其日常工作对接对象为信托公司的正式员工,均为正规金融机构职员,这使得当事人在认知上缺乏对涉案行为可能构成操纵犯罪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其入职仅数月即被派驻武汉,后离开公司已近十年,参与时间短暂,对涉案公司整体运营模式及高层的操纵决策无从知晓,其行为系在执行单位交办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并不知晓其中的操纵意图,主客观存在严重错位,属于涉案公司中地位最低、层级最低、获利最少的人员,其罪责轻微、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二、当事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1、当事人涉嫌罪名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当事人有稳定居所,婚姻关系稳定且育有一女,有稳定就业,社会关系简单且无再犯或者逃跑的可能性。

2、当事人被抓获之前无不良习惯及从业经历,且该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逃跑的行为,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其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符合从宽处理精神。

三、当事人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低,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影响侦查。

综上,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符合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