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失业保险金诈骗案】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失业保险金诈骗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01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某公司职工。其介绍办理失业保险的人员为该单位已离职员工。当事人称,其系基于他人向其发送的政策文件,经审查认为该离职员工符合申领条件后,方才从中撮合协助办理;在此过程中,其仅向办理人员提供了该失业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后因涉嫌诈骗罪,当事人于2026年6月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亲属委托京尹律所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当事人主观认知、客观行为等关键细节。

经深入沟通,程敬然律师认为当事人虽客观上参与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但其主观上系基于对政策文件的误读,误认为离职员工符合申领条件,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在整个过程中仅起到信息传递的辅助作用,未直接参与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等核心环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随后,程敬然律师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深入研究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诈骗罪构成要件,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在此基础上,程敬然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进行专业沟通,充分阐述当事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诚恳,社会危险性较低等从宽情节,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

与此同时,程敬然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家属筹措资金,主动表达退赔退赃意愿,并指导家属收集、整理当事人在京固定住所证明、稳定工作收入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等材料,以充分证明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基础条件,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或逃避侦查的风险。


本案结果

经过程敬然律师不懈努力,公安机关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得以释放,回归家庭。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当事人在本案中个人实际违法所得仅为数千元,数额远低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其在案发前系公司普通职工,非犯意发起者,亦非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浅。

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劣迹,此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下的偶发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从宽处理。

同时,当事人家属已明确表示愿意退赔退赃,争取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消除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

上述情节均表明其真诚悔过,再犯可能性极低。

二、当事人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妨碍诉讼的风险。

本案中,当事人在京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稳定,有正当谋生技能和职业意愿,具备“有固定住处、有稳定收入”的取保候审基础条件,无外逃动机,无逃避侦查、审判的风险;且过往品格良好,本次系初次涉罪,经此司法程序已受到深刻教训,其本人及家属均承诺将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各项规定,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无继续犯罪的风险。

三、 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妨碍侦查,且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本案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固定,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推进。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社会危险性较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