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诉讼罪】侵犯商业秘密+虚假诉讼,双罪并罚,对方获刑并处罚金120余万元!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诉讼罪案,胜诉!

01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包括酸奶机等日用电器的加工与制造。公司通过ERP系统收录客户信息,并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明确要求对工作中掌握的客户及技术信息予以保密。该公司对酸奶发酵柜及发酵酸奶制作方法享有发明专利权。

被告人Y某、S某分别于2012年、2010年入职,担任销售总监和销售业务员,二人为上下级关系。S某负责客户开发并将信息录入ERP系统,Y某则可查阅系统内全部客户信息。

一、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被告人Y某、S某于2018年至2021年间,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利用在当事人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ERP系统客户信息,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向该公司客户销售贴牌酸奶机,违法所得xx万元。经鉴定,该ERP系统所载客户信息及酸奶机所采用的热循环技术均属商业秘密,且涉案贴牌酸奶机使用的热循环技术与当事人公司某品牌酸奶机一致。

二、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

被告人Y某、S某二人均在2018年11月26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2018年至2020年间,二被告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伪造欠薪证明等证据,捏造事实在法院提起关于当事人公司拖欠二人工资、提成的民事诉讼,本案民事判决后,二人提起上诉。二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捏造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后致使当事人张某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缴纳执行款13万余元。

三、本案其他事实

被告人S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23年2月刑满释放。本案中,被告人Y某、S某于2023年6月被抓获到案。



事情发生后,被害单位某电器有限公司及法人(本案当事人)委托京尹律所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迅速围绕侵犯商业秘密和虚假诉讼两条主线展开全面取证工作。

在侵犯商业秘密方面,程律师依法调取了当事人公司系统内相关客户出具的证人证言,以证明涉案客户信息系公司长期经营积累的深度信息;收集了中山某公司情况说法及出货明细表,用以印证二被告人通过第三方贴牌生产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整理了账户明细查询记录及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精准锁定了违法所得的资金流向与具体数额。同时,程律师重点梳理了被告人S某、Y某与当事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专项方案和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涵盖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薪酬方案、保密协议及其他合同,充分证明二被告人明知且负有保密义务。此外,程律师还调取了当事人的专利鉴定材料和专利证书,用以佐证涉案技术系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具备非公知性与价值性。

在虚假诉讼方面,程敬然律师系统收集了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执行文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了二被告人伪造欠薪证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最终导致当事人张某被限制消费、执行款被强制划扣的全过程。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后,程敬然律师及时向公诉机关递交了补充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逐一出示,有力支撑了当事人及其被害单位的指控主张。

本案庭审中,程敬然律师指出:被告二人身为公司销售总监和销售业务员,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协议,利用任职期间获取的ERP系统客户信息及技术,向原公司客户销售贴牌酸奶机,严重侵害被害单位商业秘密,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二被告人恶意串通,伪造欠薪证明等证据,捏造被害单位拖欠工资、提成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在二审期间提交捏造的情况说明,致使二审法院改判、当事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被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二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弥补当事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本案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S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此前其所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

二、被告人Y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S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一、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S某伙同他人向曾为当事人公司生产主板和控制板的商家订购当事人公司已退订的主板和控制板,委托当事人公司原酸奶机生产企业中山某公司生产同当事人公司相同的酸奶机并贴牌,后S某利用Y某和其本人在任职期间掌握的当事人公司酸奶机潜在客户的信息出售酸奶机,获利;被告人S某曾在微信中向他人索要当事人公司的酸奶机专利并称要研究怎样规避侵犯他人专利技术,结合被告人S某的在当事人公司的工作经验,足以证明被告人S某明知当事人企业的酸奶机生产技术属于受保护的技术,积极寻找规避的方法,并要求当事人公司曾经的生产商为其生产与当事人公司酸奶机具有相同信息技术的酸奶机,具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故意。故,被告人S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案证据能证实被告人Y某通过邮箱向S某发送当事人公司客户信息资料,客户资料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其中有多条客户信息与当事人公司系统内信息一致,并有部分客户成交业务。被告人Y某为被告人S某处理销售酸奶机业务难题时提供解决办法,向S某介绍当事人公司客户,同S某共同研究当事人的日常轨迹,对S某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酸奶机起到了帮助作用;被告人Y某曾提醒被告人S某规避可能存在的相关侵权行为,结合被告人Y某曾系当事人公司的销售总监具有管理当事人公司的相关经验以及其与被告人S某的社会关系等足以证明被告人Y某对S某侵犯当事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主观明知。故,被告人Y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Y某、S某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自行加盖当事人公司的公章欠薪明细单,在一审判决败诉后,二人指使证人李某某提供虚假情况说明并提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后,被告人Y某、S某申请执行,导致当事人缴纳执行款13万余元,并被执行限制消费令。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妨害司法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