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未成年人传播暴恐视频案】京尹律师胡寿民代理未成年人传播暴恐视频案,当事人被免于起诉!

01  基本案情




当事人孙某(未成年)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褒奖,事发时正值高三,学习压力很大。面对网络视频诱惑时,未能把控自己,同时也是出于满足他人的好奇心理,孙某从另一未成年人王某处接收恐怖视频,后转发给宋某等两位同学。案件发生后,孙某被传唤到派出所。

事情发生后,孙某及其家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胡寿民律师为其辩护人,参与会见及查阅案卷等工作。

02  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裁定,决定对孙某不予起诉。

胡寿民律师代表当事人及其家属,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赠送了荣誉锦旗。




03  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孙某转发视频,是出于满足的好奇心理。孙某是高三学生学生,正处于好奇心、求知欲强烈时期。这种主观意识并非是为了准各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这和刑法意义上的本罪立法目的、本罪的主观故意特征不符,若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得其反,会产生相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次,孙某尚未满18周岁,还是在校学生,心智不成熟,心思较为单纯。而在其上学期间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褒奖,若对其进行起诉,不仅会使其无法毕业,取消学历,并背负上一辈子罪犯的身份。同时,也是使国家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资源白白浪费。这个阶段的孩子可塑性较强,应通过积极正向的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增强其辨别力,形成理性的认知和思维方式。

再次,案件发生后,孙某经传唤到派出所,并对案情如实供述,出于真心自愿认罪,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认罪态度极好。在检察院调查期间,也表示愿意配合签订认罪认罚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款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的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的、悔罪情节。

综上,嫌疑人孙某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应当酌定不起诉。




0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