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故意伤害罪】京尹律所胡寿民律师、刘杉律师代理故意伤害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01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日晚,被害人张某(当事人妻子)买了一箱牛奶,问当事人孔某要钱,孔某本以为一箱牛奶也就几十元钱,况且自己平时赚的钱全部都交给了妻子张某,张某手里并不缺钱,便没有将买牛奶的钱给她。这本是夫妻之间的一件小事,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借此开始辱骂、推搡孔某,直至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张某受伤,后张某自行鉴定为轻伤一级,并报警。

孔某得知被害人报案后,便主动到住所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孔某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孔某及其亲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胡寿民律师、刘杉律师代理本案。


02  案件结果



京尹律师胡寿民、刘杉接案后,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清楚全部案情,叮嘱注意事项等,申请对张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经过不懈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03  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刘杉律师:

一、本案是因夫妻之间的琐事发生纠纷,孔某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事发当时是被害人张某先动手殴打的孔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调解处理,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事发后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行为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三、事发后孔某母亲第一时间到医院看望被害人,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向被害人真诚道歉。

四、孔某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无犯罪前科,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胡寿民律师


刘杉律师


0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