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涉嫌强奸案】京尹律所曲大富主任律师、许恒福主任、刘杉律师代理当事人涉嫌强奸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01   基本案情





案件当事人李某,男,00后,因网络聊天而结识舒某(女,未成年),并相约一起见面。见面当日,李某约了另一位男性朋友,而舒某也带了两名女性同伴。五人在一同吃喝玩乐后,晚上共同开了一间房,房间内床位两张。期间舒某主动挑逗李某,两人随后发生性关系,其余人员并未劝阻。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指控李某强奸,李某随即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02  案件结果



李某被羁押后,其家属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最终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建立委托关系。在律所曲大富主任律师的指导下、刘杉律师和许恒福主任远赴广东佛山,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

在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京尹律所刘杉律师、许恒福主任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时,还与委托人及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经过不懈的努力,2023年12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为由,当事人李某予以释放。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许恒福主任团队:

本案中,涉及了多个重要的问题,包括网络交友的安全问题、性侵犯的指控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

首先,网络交友需谨慎。

虽然网络聊天可以让我们结识新朋友,但是在缺乏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在本案中,李某和舒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虽然他们相约见面,但是对彼此的了解仍然有限。舒某带了两名女性同伴,李某也约了另一位男性朋友,这说明他们并没有完全信任对方。因此,我们需要保持警惕,避免在网络交友中受到伤害。

其次,重事实、重证据是刑法的生命线。

《刑法》倡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口供。性侵犯的指控是严重的指控,需要证据确凿才能定罪。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强奸犯罪时,需要对证明案件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指控李某强奸,但是经过京尹律师团队的调查,整个事件中,当事人李某涉嫌“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在5人同在一个房间的情况下,整个过程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存在强行违背妇女意志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最后,遭遇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被逮捕后,家属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最终联系到京尹律所并建立了委托关系。京尹律师团队在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与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这表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充分保障,律师的及早介入非常重要。



曲大富主任律师


许恒福主任


刘杉律师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