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开设赌场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代理开设赌场一案,委托人获从宽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8日至6月18日,被告人修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西路某写字楼地下室,设置34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提供兑换筹码、上分退分等服务。


被告人修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后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修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2  案件结果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联系到胡寿民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胡寿民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修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同时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出其开始赌场时间短并且参与人数不多等有效的法律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在审判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配合检察院工作,认罪悔罪;同时结合具体情况,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到从宽处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03   律师观点


胡寿民主任律师辩护意见: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修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参与的犯罪金额较小,赌场开设时间短,获利少,主动退赃,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以从宽处罚。




0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