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非法拘禁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林艳华,代理非法拘禁一案,委托人获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等人驾车到××食府以讨要欠款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强行带至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的一座二层楼房内,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张某某讨要欠款,直至4月4日18时共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90余小时。


4月4日,郑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委托林艳华律师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



林艳华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深入剖析案件事实,找准辩护核心,结合法律法规进行了类案检索与分析,多次与人民法院沟通,阐述辩护观点和意见。


最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观点


林艳华主任律师辩护意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出于无奈,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伤害他人的意图,主观恶性较轻,且客观上不会加害人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所以,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郑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