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刘杉律师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成功为当事人减轻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至2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周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暴龙”(真实身份不详,未到案 )的安排下,冒充北京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多个酒店与赵某某(另案处理 )等人对接,赵某某在网上被“王某”(真实身份不详,未到案)告知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卡、K 宝可以获得中国农业银行50万元无息贷款并发放3000至5000元不等的扶贫基金,后赵某某找到曾某某、帅某某、刘某某、言某某等人,数人向被告人任某某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K宝,后由被告人任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吴某某在酒店操作电脑将银行卡号提供给“暴龙”并协助“暴龙”进行非法资金流转。同时,被告人任某某根据“暴龙”指示,安排被告人吴某某陪同卡主取现或赵某某陪同卡主取现,其中袁某某取现 2.6 万元,文某某取现 1.33 万元,申某某取现5000 元,言某某取现 53.6 万元,肖某某取现 2.9万元。


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将3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周某、吴某某共同获利约 1.3 万元。


经统计,赵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398万余元;曾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5.9 万余元;帅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501万余元;言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102万余元;刘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398万余元;文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1.3万余元;袁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3.1万余元;申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0.5万元;肖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2.9万 元;李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总支出为4.2万元。以上10张银行卡共计交易总支出1416.9万余元。


2023年2月9日,被害人周某某被他人诈骗,其中20000元资金转入帅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23年2月12日,被害人段某某、姜某、刘某碧、李某杰等21人被他人诈骗,共计754530元资金转入赵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147000元资金转入刘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23年2月13日,被害人邓某平、郑某芳、邓某燕被他人诈骗,其中24000元、20000元、10000 元资金转入言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被害人尹某齐被他人诈骗,其中16000元资金转入肖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被害人李某谦被他人诈骗,其中10000元资金转入李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2023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清县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3月8日、3月9日、5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周某、吴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周某、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8日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嫌疑人之一的吴某某,其家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刘杉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件结果



在接受委托后,曲大富主任律师与刘杉律师迅速投入到案情的研究中。他们细心地会见了委托人,深入了解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结合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委托人吴某某提供了全面的辩护。


在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两位律师不断细化辩护策略,从多个角度为吴某某进行辩护,并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偶犯,且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这些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彰显了曲大富主任律师与刘杉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辩护能力。他们对案件的投入和专业素养使得案件得到了公正、公平的处理,也为委托人吴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律师观点


曲大富主任律师、刘杉律师:


在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偶犯,且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该案件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初犯、偶犯情节:

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没有前科记录,且这次犯罪不是有预谋的,而是偶然发生的。这种情节可以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


2. 在校大学生身份:

被告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这意味着他是一个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应该更加清楚行为的后果,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3. 自首情节:

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是一种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也表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也是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曲大富 主任律师



刘杉律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