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危险驾驶罪】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刘彦茹代理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晚,案件委托人刘某某在酒后驾驶微型轿车(老年代步车)行驶至河北省涿鹿县轩辕路与人民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对刘某某静脉血的抽取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34mg/100ml。

涿鹿县公安局根据这一情况,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将刘某某移交至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待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刘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律所合伙人律师刘彦茹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案件结果



刘彦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心投入到了案件工作中。她仔细地查阅了每一份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细节;同时,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深入了解案情情况。

基于对本案事实的深入挖掘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研究,刘彦茹律师提出:委托人刘某某被查获时的驾驶行为仅仅是挪车,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从法律角度看,应被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更难能可贵的是,嫌疑人在被查获后展现出了高度的配合态度,没有阻碍或逃避检查,反而主动接受讯问,并坦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另外,刘某某在此前并无任何不良记录等法律意见。

在全面而细致地分析了这些因素后,刘彦茹律师从多个角度出发,撰写了一份有力的律师意见书。详细论述了不起诉刘某某的必要性,为当事人的权益发出了公正而响亮的声音。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并采纳了刘彦茹律师的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对嫌疑人刘某某不起诉。

这一裁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更展现了刘彦茹律师的专业素养,刘彦茹律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律师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案判决书


3  律师观点



刘彦茹律师:
一、当事人刘某某并不明知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实际为“机动车”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购买车辆时,商家宣称其售卖的“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并宣称不需要挂牌照、也不能购买保险。

从形式上来看,“老年代步车”确与市面上广为人知的“机动车”存在明显差异,嫌疑人刘某某未能及时辨别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实际为“机动车”。直到此次因酒驾被查获,经交警大队释明,刘某某才知晓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系机动车范畴。

二、当事人被查获时驾驶目的是挪车,且行驶距离仅有十几米、行驶时间仅有十几秒,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认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当事人刘某某挪车前,因其车辆停放的地点不是固定停车位,便决定将车辆挪到某大厦后院,然后再打车回家。在挪车过程中,当事人因醉驾被查获。从其挪车到被查获,驾驶距离仅有10 多米、驾驶速度极其缓慢、驾车时段车流量小,所行驶的道路也不是城市主干道,前面几十米处还设有红绿灯,现实危险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当事人刘某某被查获后,没有阻碍或逃避检查,积极接受讯问,且在讯问过程中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此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