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刘彦茹代理当事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委托人获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按摩店,因涉嫌从事卖淫活动,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查处。此案中,委托人刘某某作为涉案按摩店的前台,主要负责日常接待和收银工作。她的职责主要是为到店人员提供基本的接待和引导服务,并根据价目表上的项目内容向客人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洗澡、搓澡、拔罐、足疗和按摩等服务项目。值得注意的是,涉案门店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而技师如何为客人提供服务,刘某某对此并不知情。

东城区公安机关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刘某某进行指控,并将此案移交给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作进一步处理。

在事件发生后,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刘某某的委托,并指派资深律师刘彦茹作为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

二、案件结果



刘彦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了多次深入交流。通过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刘彦茹律师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刘律师明确指出,从主观角度来看,刘某某并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意图;从客观层面讲,也未发现其实施了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基于这些考虑,刘彦茹律师认为刘某某依法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不应满足被起诉的条件。

为了支持这一主张,刘彦茹律师向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她在意见书中坚决主张不予起诉,并给出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最终,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并完全采纳了刘彦茹律师的法律意见。委托人刘某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成功摆脱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阴影。




三、律师观点



刘彦茹律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一、基于事实依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岗位为门店前台,主要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还有收银工作,刘某某本人未受过涉案门店专门的培训、安排或指使管理任何与卖淫有关的事务,也未领取相关卖淫事务的任何报酬。涉案门店具有正规的营业执照,门店的财务和经理进行管账,刘某某到该门店入职的目的是谋求一份正常的工作维持生活,而非从事与卖淫有关的工作。

刘某某作为店内前台工作人员,其主要是对到店人员做基本的接待、引导工作,并按照价目表中的项目向客人进行介绍,至于技师如何为客人提供服务,刘某某并不知情。

二、刘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仅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服务工作,没有从事为涉案门店招募人员、运送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刘某某作为涉案店面的前台人员,仅负责正常的日常接待工作和收银工作,仅领取一般性的月工资和少部门提成,且月工资6000元的标准也是一名正常前台和收银的工资收入,这与参与卖淫活动有关的行为获利、领取高额报酬有着显著的区别,刘某某作为门店员工正常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的一般性服务行为与门店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刘某某只是在找工作时没有审慎选择,才将自己陷入如今这一尴尬境地。

综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