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贩卖毒品罪】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当事人涉嫌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委托人获减刑!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袁某陇伙同袁某富,在四川省中江县某镇,以人民币70万余元的价格三次向被告人欧某国贩卖甲基苯丙胺总计约3000克。后欧某国在2020年3月至5月间,在北京市将上述购买的毒品先后贩卖给孔某滨(另案处理)。

2020年5月5日9时许,欧某国驾驶汽车携带从袁某陇、袁某富处购买的毒品从河北省黄骅市运往北京市欲再次贩卖给孔某滨,在途经北京市通州区应寺综合检查站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在其驾驶的车辆前机器盖内右前侧起获可疑白色晶体1包504.66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2.9%,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2020年5月28日9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在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某小区701室被告人袁某富的住处将其抓获,同时在其家中起获可疑白色晶体16包1287.74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毒品已起获并收缴),2020年5月28日9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上蓝郡某单元1701号将被告人袁某陇抓获。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陇、袁某富、欧某国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罪等罪名被先后逮捕,后被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在这漫长的黑夜中,作为被告人之一的袁某富及其亲属并未放弃希望。他们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并最终找到了本所的主任律师潘伟。他们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在这漆黑的夜晚中寻找到一线光明。


二、案件结果



潘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他清楚地认识到,这是一个复杂且棘手的案件。首先,他向袁某富的亲属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包括被捕过程、被指控的罪行以及已知的证据材料。

在充分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信息后,潘伟律师开始精心策划辩护策略。他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希望能尽快会见当事人袁某富,以便直接听取袁某富的陈述,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获得批准后,潘伟律师在看守所内与嫌疑人袁某富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他细致地询问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在安慰袁某富的同时,向他保证将全力以赴为其进行辩护。

接下来,潘伟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查阅案件卷宗的请求,这些卷宗包括了警方的调查报告、证据的收集情况、鉴定意见等。此外,潘伟律师还细心开展调查工作,积极搜集对袁某富有益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等。

在深入研究了案件材料之后,潘伟律师不仅指导袁某富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还帮助他自愿认罪,并交代了同案犯袁某陇以及背后的雇主袁某等关键情节。

最终,法院依法考虑了潘伟律师提出的袁某富是从犯以及自愿认罪等情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欧某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袁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中,潘伟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体现了法律职业人的责任和担当。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毒品,这个潜藏于城市暗角的幽灵,以其极大的破坏力侵蚀着社会的精神堡垒,破坏着家庭的和谐,扰乱着社会的正常秩序,成为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类型之一。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对于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若想获得不起诉或减轻判刑,无疑对刑事辩诉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虽然毒品犯罪是不容忽视的严重罪行,但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在追究犯罪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正是我国法治原则中“罪责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所要求的。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潘伟律师温馨提示



1、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其家属通常无法与其会见。仅有负责案件调查的警察、被委托的律师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会见,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当亲属被拘留或逮捕时,在公安侦查阶段迅速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对被告人最为有利。律师能够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避免在审讯过程中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可能遭受逼迫或诱骗,保障其合法权益。另外,侦查阶段的笔录若与事实不符,可能会对之后的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