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滥用职权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滥用职权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内蒙古某县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在征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意的基础上,分别拟定实施肉牛养殖、低产林改造、育肥牛养殖、覆膜玉米种植等产业扶贫项目,但这些项目却一直未予实施。到了2016年,被告人姚某、张某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使用2014、2015两年度500多万元扶贫资金,决定发展食葵种植和建设蔬菜大棚种植蔬菜等产业项目,后造成亏损。

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份,被告人姚某组织乡部分班子成员及村组干部约30余人,赴巴彦淖尔市某种植有限公司洽谈考察种植食葵项目。后组织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召开会议,要求六个贫困村落实食葵种植项目。六个村委会分别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食葵订单种植合同》。随后各村落实租赁土地,相继组织实施食葵种植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各村提供农药、化肥、种子等,后乡政府将款项拨付到该合作社在多伦县农村信用联社开户的银行账户。秋收后,因食葵未能达到协议质量标准,多伦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协商以当时市场价格进行回收。由于市场价格远低于协议价格,各村不同意回收,自行销售或保存,该项目经营亏损。被告人姚某带领马某1等部分乡班子成员赴赤峰和某公司订购西红柿苗木,由副乡长马某1代表乡政府与和某公司签订了西红柿苗木订购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村负责租赁村民土地、雇工种植、日常管理等工作,乡政府统一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由于未预测市场风险,盲目实施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该项目经营亏损。后经补充侦查,确认某乡2016年使用六个“三到村三到户”扶贫资金实施的食葵、西红柿种植项目总计经营亏损150.65376万元。

2、2016年,被告人姚某、张某利用扶贫资金为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新建46座大棚种植西红柿。2018年5月22日,经内蒙古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每座大棚单价应为3.2492万元,每座大棚多支付给施工方0.1268万元,总计多支付5.83万元。2017年初,被告人姚某联系,将某村合作社处于闲置状态的10座大棚,以每座6000元低于建筑价格卖给村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6.49万元。

3、2016年底,姚某帮助其堂弟张某2注册成立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某乡发展食用菌种植产业。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未征得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的同意下,擅自决定使用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剩余扶贫资金购买张某2建成的25座蔬菜大棚,每座3.3472万元,合计83.68万元,支付给张某2蔬菜大棚款83.68万元的同时多支出蔬菜大棚遮阳网款11.66万元。

4、2016年,在实施食葵、蔬菜大棚种植项目之初,某乡党委、政府向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了承诺书,承诺“如果项目天气等原因,无法正常获益,也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发放500元补贴,作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经济补偿”。年底,被告人张某决定虚报套取某乡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玉米补贴款为六个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入股红利每人500元,并安排乡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张某3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共计套现玉米补贴资金27.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某乡党委书记、被告人张某身为某乡政府乡长,在使用扶贫资金方面,未经县政府批准、未征得贫困户同意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用途,造成经营损失200多万元,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张某遂委托现京尹律所资深律师潘伟代理其辩护。



二、案件结果



京尹律所潘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询问相关案件事实、到案经过、提审讯问等情况。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对卷宗材料仔细研究并撰写《法律意见书》。

庭审中,潘伟律师指出:被告人张某虽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使用用途,但初衷是想为贫困户增收,故应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且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支出11.66万元遮阳网款,遮阳网客观存在有实际价值,且立案前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将遮阳网款退回各合作社,故购买遮阳网的11.66万元,不应认定滥用职权罪的损失。

最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潘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件典型、复杂且极具争议的案件。关于扶贫项目亏损后是否一定要追究干部的渎职罪,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当前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扶贫项目的目的和意义。扶贫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因此,对于扶贫项目的亏损,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估,而不是简单地追究干部的渎职罪。

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扶贫项目的具体情况。扶贫项目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如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和困难,从而导致项目的亏损。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亏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而不是盲目地追究干部的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考虑渎职罪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扶贫项目中,如果干部确实存在渎职行为,如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那么追究其渎职罪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干部已经尽职尽责,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亏损,那么简单地追究其渎职罪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仅仅是是否追究干部的渎职罪。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建立科学的扶贫工作机制,确保扶贫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我们需要完善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提高扶贫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明确渎职罪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推进扶贫工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