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诈骗罪、掩隐罪】精准辩护显成效!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诈骗罪一案,成功变更罪名为掩隐罪后,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当事人明知其亲属在境外从事非法活动,仍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收取赃款。经查证,2023年6月,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58,000元转入当事人的银行卡中,随后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这笔钱转移给其亲属。

2023年8月,当事人因出借银行账户行为被云南省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2023年9月,当事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当事人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8月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事情发生后,检察院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当事人遂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律所随即指派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代为辩护。

二、法院判决

刘杉律师接手本案后,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杉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咨询,帮助其充分了解涉嫌罪名的法律定义、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辩护策略。特别对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规定、刑罚范围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深入解读,确保当事人对案件有清晰的认知。

2、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刘杉律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当事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对这些材料的深入分析,刘杉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细节和证据链条,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3、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而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然而,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当事人的行为也与此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4、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刘杉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强调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此外,律师还指出,当事人已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情节应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5、争取不起诉决定:在辩护过程中,刘杉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强调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刘杉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

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刘杉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的有效性,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不起诉决定书


三、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第二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属于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二、当事人系受到其亲属的诱骗帮忙走账5.8万元,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应免于刑事处罚。

三、当事人此前无刑事犯罪前科,本次涉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不予以起诉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前科,此次事件的发生系受到亲属的欺骗,完全不知道其亲属利用实施违法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四、本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已经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宜对其再判处刑罚。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23年8月,公安机关已经因本案同一事实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其处壹仟伍佰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刻吸取教训,因此不宜再对其苛以刑罚,理应不予以起诉。

综上所述,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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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