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强迫交易罪】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强迫交易罪案件,成功变更罪名定性,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0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伙同他人,以举报某小区建设工地货车超载为由威胁被害人,欲从其承包工地拉开槽黑土,被害人因担心继续举报耽误施工工期,遂答应被告人要求,后被告人从上述工地拉走数十车黑土,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多元。


2024年,被告人再次以举报施工车辆超载为由、以车辆堵路等方式,阻挠施工车辆进场,强行向施工承包人索要钱款1000余元。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亲属曾委托北京其他律所代理,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最初沟通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


案件进入检察起诉阶段后,当事人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并达成委托,律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0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经深入研判后发现关键问题:涉案"开槽黑土"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物资,其交易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保护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非法交易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对象。


程敬然律师据此提出专业法律意见:首先,黑土交易因违反国家规定而自始无效,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商品或商业服务"范畴;其次,在当事人亲属协助下,涉案款项已全额返还被害人并达成谅解;最关键的是,该行为并未侵害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


最终,经过充分论证,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程敬然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0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均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财产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但三者在构成要件、行为方式和保护法益上存在明显区别。


一、敲诈勒索罪


1. 核心特征


行为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如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威胁内容:可以是暴力、揭发违法犯罪、损害名誉等,但需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


既遂标准:被害人因恐惧而实际交付财物(未遂情形下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2. 典型场景


甲威胁乙“不给钱就曝光其隐私”,乙被迫转账。


以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写下欠条。


3. 刑罚: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


1. 核心特征


行为方式: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实施随意殴打、追逐辱骂、强拿硬要、损毁财物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主观动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非直接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特殊情形: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需情节严重)可构成此罪,但区别于敲诈勒索的“威胁性”和强迫交易的“交易形式”。


2. 典型场景


酒后无故殴打路人,强索小额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占摊位拒不付款。


3. 刑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三、强迫交易罪


1. 核心特征


行为方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交易,或强迫接受不公平条件(如高价买卖、低价收购)。


“交易”前提:存在形式上合法的交易行为(如买卖、服务),但手段违法。


与敲诈勒索的区别:强迫交易中被害人可能获得部分对价(如商品),而敲诈勒索是无对价索取财物。


2. 典型场景


商家以暴力强迫顾客高价购买商品。


物流公司威胁货主必须支付额外费用才送货。


3. 刑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0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