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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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案件当事人李某(男,2000年后出生)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未成年女性舒某,双方约定线下见面。见面当日,李某邀约一名男性友人陪同,舒某亦带领两名女性同伴前往。五人共同用餐娱乐后,于当晚入住某酒店标准间(内设两张床位)。期间,舒某主动对李某实施亲密行为,双方继而发生性关系,在场其他人员未予制止。
案发后,佛山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后李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佛山市某看守所。
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多方寻求法律帮助,最终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所指派曲大富律师指导本案的同时,另一方面,刘杉律师远赴广东佛山开展工作,力争最好的结果。
刘杉律师抵达佛山后,立即展开高效而专业的法律工作。她首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细节,并依法调阅案件卷宗材料,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曲大富律师、刘杉律师主动与承办民警及法制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案件侦办进展。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两位律师针对当事人涉嫌强奸罪的证据链条完整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等关键问题,提出了专业法律意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于对案情的精准把握,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期间,始终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顺畅沟通,及时反馈案件最新进展,提供专业法律指导。
本案沟通过程中,曲大富律师、刘杉律师指出:虽然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涉嫌强奸,但在整个事件中,当事人“违背妇女意志”的指控明显存在如下问题:
1、案发时房间内有5人同时在场,属于相对开放的空间环境。若当事人意图实施强奸,通常需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在多人共处的情况下,被害人完全有条件呼救或寻求他人帮助。
2、现有证据(证人证言)未显示被害人在事发过程中有呼救、挣扎或其他反抗行为,与强奸案中常见的“违背意志”情形不符。
3、本案指控依赖的主要证据仅为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
因此,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仅凭主观推定认定强奸罪成立。
最终,经过京尹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广东省佛山市某看守所正式出具《释放证明书》,依法认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当事人最终获释。
本案释放证明书
曲大富律师
刘杉律师
本案中,涉及了多个重要的问题,包括网络交友的安全问题、性侵犯的指控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
首先,网络交友需谨慎。
虽然网络聊天可以让我们结识新朋友,但是在缺乏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在本案中,李某和舒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虽然他们相约见面,但是对彼此的了解仍然有限。舒某带了两名女性同伴,李某也约了另一位男性朋友,这说明他们并没有完全信任对方。因此,我们需要保持警惕,避免在网络交友中受到伤害。
其次,重事实、重证据是刑法的生命线。
《刑法》倡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口供。性侵犯的指控是严重的指控,需要证据确凿才能定罪。
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强奸犯罪时,需要对证明案件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指控李某强奸,但是经过京尹律师团队的调查,整个事件中,当事人李某涉嫌“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在5人同在一个房间的情况下,整个过程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存在强行违背妇女意志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最后,遭遇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被逮捕后,家属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最终联系到京尹律所并建立了委托关系。京尹律师团队在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与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为后来的工作奠定了基础。这表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充分保障,律师的及早介入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