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55位农民工索要劳务费,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吴佩倚,代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胜诉!对方一次性支付177万余元(共计184万余元)

01 基本案情



被告中建x局作为涉案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中山市某自动化设备厂房、宿舍等设施施工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公司。重庆建筑公司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原告当事人55名农民工从事具体施工作业。原告与重庆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关系,重庆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同时,中建x局与重庆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建x局负有向重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施工期间,重庆某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约定向55名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重庆某建筑公司虽承认欠薪事实,但明确表示已丧失支付能力,且怠于向中建x局主张其到期工程款债权,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55名农民工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吴佩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规定,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强制性规定,决定将中建x局列为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

02 本案结果

原告最初尝试向被告中建某局住所地北京市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吴佩倚律师接手本案后,经深入研判,认为涉案工程项目实际施工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此后,吴律师与中山市法院立案庭反复电话沟通近十次,前后几次邮寄立案材料及说明情况,详细阐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农民工群体的特殊困难,最终促使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予以立案,为案件实体审理奠定程序基础。

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殊性,迅速组织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建x局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确认每位农民工工资金额后同意支付。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x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中山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宿舍、门卫室劳务分包工程的工程款954606.29元。除被告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姚某某72500元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戴某某等54人劳动报酬合计1771322.94元。

二、被告中国建筑x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同意先行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其余1771322.94元,被告定于2026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以转账方式将约定款项足额转入原告戴某某等54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依约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后,三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如被告中国建筑x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相关款项,则各原告均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以及案件受理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经过吴佩倚律师的不懈努力,不仅为55名农民工挽回了血汗钱,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调解书


03 律师观点



吴佩倚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一、关于债权人代位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本案中,原告作为重庆某建筑公司(债务人)的合法债权人,其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合法有效;重庆某建筑公司对中建x局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重庆某建筑公司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方式主张该债权,构成“怠于行使”;且其消极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损,已实质性阻碍原告债权实现。

据此,原告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中建x局(次债务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清偿。代位权成立后,中建x局对重庆某建筑公司的抗辩(如工程款数额争议、履行瑕疵等)可依法向原告主张,清偿范围以原告债权额为限。

二、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的责任

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建x局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即重庆某建筑公司)负有法定的用工监督与工资支付保障义务。当重庆某建筑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中建x局的“先行清偿责任”系行政法规设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04 法律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法释〔2023〕13号)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法释〔2022〕11号)

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