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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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同年11月2日,原告在微信中将期货账户全权委托交由被告当事人操作,被告表示期货账户可以好几台设备同时登录,并让原告没事登上看看就行。
但截止2022年3月,期货账户亏损1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损失责任,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当事人遂委托现京尹律所吴佩倚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02 本案结果
吴佩倚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全面梳理证据链:查看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期货账户操作日志及资金流水,重点固定被告操作起始日账户余额、原告自主签署的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以及被告多次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同时,吴律师结合《民法典》及期货监管规定,精准制定“无偿委托+无重大过失+原告自甘风险”核心抗辩策略。
本案庭审中,吴佩倚律师指出:其一,委托确属无偿,原告未举证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二,被告虽任职期货机构,但已明确告知非交易专业人员,且微信记录证实其持续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反观原告主动开通高风险期权权限并疏于日常监督;其三,账户初始资金经流水验证为8万余元,原告主张11万元损失无事实依据;其四,期货及期权交易本质具高杠杆、高波动特性,亏损属市场正常风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恪守“买者自负”原则。被告操作符合一般谨慎标准,无违约或侵权行为。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吴佩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吴佩倚律师
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将自已的期货账户委托被告进行操作,由于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对具体的委托事项、期限及报酬进行书面约定或达成口头一致意见,故双方间为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由于在被告操作原告期货账户期间原告不听劝阻多次自行操作,期货账户内出现的亏损,无法断定是原、被告哪一方操作不当所导致,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诉请主张的损失是由被告超越权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因此,原告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而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