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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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本案庭审中,欧士磊律师指出:原告公司主张的88万元贷款中,被告当事人仅对20万元具有真实借款意思表示,且已通过按月付息、偿还部分本金等行为对该20万元部分予以追认;超出20万元的部分,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系沙某某擅自操作、虚构交易所得,依法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沙某某作为原告关联公司员工,其行为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原告企图将员工违规操作产生的损失全部转嫁给被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中,农信公司为财产保全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但该担保方式并非必然选择,且案涉委托保证合同并非明确约定该费用如何分摊,故,法院对农信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沙某某利用何某某身份办理的超出20万元贷款的部分。
04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