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煤矿合同纠纷案例】律师林艳华代理煤矿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为当事人讨回双倍定金3600万元!

【案例回顾】



2013年3月27日,原告刘某某(乙方)与瑞丰煤矿(甲方)签署《煤矿治理项目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将瑞丰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转让给刘某某。2013年3月28日,刘某某按瑞丰煤矿要求将1800万元定金汇入瑞丰煤矿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个人名下账号为62×××10的银行账户。

但此后,瑞丰煤矿在与刘某某签订协议并收取1800万元定金后,将同一项目再次转让给案外人枣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瑞丰煤矿自签署《煤矿治理项目转让协议书》之后的三年多期间内,未能办理案涉灾害治理区的任何开工审批手续,导致刘某某无法开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刘某某随后在2015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但对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刘某某不服,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艳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瑞丰煤矿向刘某某按定金罚则给付第二倍定金1800万元。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依法解除刘某某和瑞丰煤矿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签署的关于瑞丰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的《煤矿治理项目转让协议书》;

二、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瑞丰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600万元;

……


【律师观点】



本案二审中,作为原告代理的代理律师林艳华律师指出,刘某某与瑞丰煤矿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的《煤矿治理项目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为2.88亿元,刘某某依约支付1800万元定金后,瑞丰煤矿又于2013年9月11日将案涉项目以3亿元的价格承包给某房地产公司。瑞丰煤矿将同一项目二次转让,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无意履行与刘某某之间的协议,构成根本违约。刘某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法院应该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