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律师林艳华代理电信合同服务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案例回顾】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被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络)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了《中国联通IDC业务服务合同》(60G业务)。被告将自用设备托管在原告机房并接入互联网或专项网络,由原告提供相关服务(统称“IDC业务”)。服务期限:2020年1月20日-2021年1月19日。固定带宽:10G6个(共60G),单价:10000元/G。流量计费:保底单价10000元/G,带宽月租费180000元。费用约定:月服务费186000元/月,包括带宽租赁费及机柜租赁费。合同总价22320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了7个月,2020年8月份通过金某(原告指定联系人)与周某某(被告指定联系人)微信聊天确认,双方解除了合同。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5个月的费用,下欠6月、7月份的费用未付。2020年12月23日金某通过微信聊天给周某某发送了出账明细,确认了被告应付费用1867926元,实付1546772元,欠费为321154元(6月份流量24393.72M,费用178707.5元;7月份流量27262.255M,费用199016.8元)。合同的实际履约价格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而是由金某与周某某协议的单价执行,中国联通认为并不合理,要求被告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而不是实际履约价支付欠款及利息,遂提起诉讼。被告北京网络遂委托京尹律师林艳华代理诉讼。

一审判决由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要求被告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给付欠费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中国联通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京尹律师林艳华再次代被告应诉。



【法院判决】



联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庭审中,京尹律师林艳华指出:联通公司与北京网络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了《中国联通IDC业务服务合同》(60G业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履行七个月后经协商-致解除。金某为联通公

司指定案涉项目联系人,周某某为北京网络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及联系人。联通公司与北京网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关于北京网络使用的流量均是金某与周某某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确认,微信中确认北京网络使用的流量与联通公司提供的双方确认的《流量确认单》记载一致,且联通公司与北京网络解除合同亦是通过微信沟通确认解除。联通公司认可双方解除合同,并认为其公司出具书面函件,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联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行合同中出具过正式函件确认使用的流量及数额。

2020 年12月13日,金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发送流量及出账明细,北京网络完全有理由相信金某发送的该份出账明细属于职务行为,视为联通公司与北京网络对使用流量的结算数额进行了确认,故联通公司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书面信函方式结算为准的理由,不合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