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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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2020 年12月13日,金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发送流量及出账明细,北京网络完全有理由相信金某发送的该份出账明细属于职务行为,视为联通公司与北京网络对使用流量的结算数额进行了确认,故联通公司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书面信函方式结算为准的理由,不合理。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