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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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之后,原告公司员工吴x带客户潘x购买本案第三人的北京西山某项目房屋,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人公司收到全部房款419万元。但被告与第三人公司就该笔服务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公司支付被告公司服务费104750 元,第三人公司已于2021年12月支付该笔服务费,但按照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公司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 2.225%支付原告服务费,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律师 李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