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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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开始经营某某婴幼儿水育馆,该店店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超市三层。2020年8月间,被告刘某对原告店铺的内部装修环境及原告店铺拥有的客户资源非常青睐,经过多次协商和洽谈,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对目标店铺享有完全的经营权和相应收益,被告需要为现有会员提供服务,此后因被告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及债务均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协议第五条(6)条款还约定,被告须按约定及时支付房租(2020年10月的房租须在当月25日前支付,之后的房租应该于当月15日前支付),如果被告延迟支付房租超过三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补偿原告在该店铺转让中受到的损失,原告也保留向被告索赔的权利。
【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