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培训合同纠纷】“军队文职培训”被骗?京尹律师曲大富、查嫣媛代理培训合同纠纷仲裁案,胜诉!

01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申请人綦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参加被申请人的培训课程,课程内容为:“军队文职-输送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先后支付共计约八千元。均通过线上店铺中的付款链接进行了支付。一周后,被申请人微信名称为“军队文职报考某主任”的工作人员称学校有技能岗内定岗位,报名内定岗位后面试时就会有评委给申请人打高分。并多次催促申请人支付报名费两万元。申请人信以为真,而后分别支付了五千和一万五千元,共计两万元,付款方式同上。

事情发生后,申请人綦某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欺诈,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委托京尹律师曲大富、查嫣媛,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

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课程费约八千元;

3.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报名费两万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02  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课程费四千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报名费两万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一万七千元(含仲裁员报酬一万两千元、机构费用五千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一万七千元。




03 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合同第六条约定:(1)在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7日之内,乙方没有参加培训(没有开课)就主动放弃培训的,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申请退还全部培训费。(2)乙方在接受培训服务后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甲方在扣除已经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后,可以退还乙方尚未参加培训或尚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可见,双方约定两种情形下作为甲方的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课程费约八千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在课程平台系统开通用户学习账号。本案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义务还包括“设置日常咨询、培训服务、合同争议的服务人员,保障沟通渠道畅通。”但在申请人发现推送的“计划”没有相应岗位而需要解释时,被申请人则没有给予认真而详细的回复,之后在联络上出现不畅。据此,被申请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退还两万元的请求,本案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培训课程内容为:乙方选择“军队文职-输送班”培训课程,并未明确其仅是笔试课程,双方也认可除笔试课程外,还有后续的面试课程;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请求时也表示可以退还一万五千元课程费,从而表明面试课程也包含在本案合同之内,所以虽然本案合同中没有出现两万元费用的约定,但应是履行本案合同的继续。从双方微信聊天的内容来看,面试课程分地区而设,个性化特点突出,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享用了该个性化课程,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进行了面试课程的学习,所谓与定岗定编相联系的个性化学习也缺乏依据。据此,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缴纳的两万元面试课程费全部退回。


近年来,各种新型职业及岗位的社会培训和招聘现象相继出现,各个地区也有所不同,请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一旦出现纠纷,请及时联系律师,最大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