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借款合同纠纷】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律师查嫣媛代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追回本金2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9日,当事人许某(原告)与北京某商贸公司、 北京某商贸公司法人申某、某农业开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以及张某某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与北京某商贸公司、张某、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 与北京某商贸公司、张某、第三人北京某展览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

其中,《借款协议》约定:原告许某向北京某商贸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利息按年息8%计算。每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五。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申某、张某、张某某对《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某农业开发公司承诺以其名下不动产权三套房产,对《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2022年1月9日到2023年7月9日。《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北京某展览公司质押100%股权,对《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22年1月10日,1月21日和1月24日,原告许某总计向北京某商贸公司出借220万元,北京某商贸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上述借款发生后,某商贸公司仅向许某共计还款68821.93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北京某商贸公司并未还其剩余借款。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许某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等诉求。



02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许某借款 2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许某支付借期内利息104153.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三、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许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220 万元为基数, 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四、被告申某、被告张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 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且不超过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三处不动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第三人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申某、被告张某、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03  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

一、律师认为本案逾期还款利息可以按照LPR四倍主张: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 月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中,许某虽然与某商贸公司在《借款协议》 中约定如商贸公司逾期还款,每日应支付逾期费用为本金的万分之五。但上述标准超过了《借款协议》 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位律师向许某释明约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许某同意将逾期还款利息调整为要求某商贸公司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 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自2023 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终法院认为许某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二、律师认为本案应当由张某、申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 申某在《借款协议》、《担保协议》 中作出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在某商贸公司公司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许某有权要求张某、申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法院认为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予以支持。

三、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许某与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协议无效存在过错,应当就此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对《担保协议》中公章的加盖不知情。对此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当庭反驳其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尽到规范管理公章的审慎注意义务,其不能提供未加盖公章的证据,应视为上述公章系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因此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许某提供的担保成立。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抗辩理由,判决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律师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某展览公司对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北京某展览公司与许某、张某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张某作为展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70%的 股东签署上述协议。因此,上述《股权质押协议》对北京某展览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协议约定,北京某展览公司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该公司股东在《股权质押协议》签订后,未能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且擅自变更股权,应参照股权擅自出质给第三者时的情形, 由展览公司赔偿许某损失。


曲大富律师


查嫣媛律师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