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结果
二、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案件委托人北京某食品公司长期向某餐饮公司供货,餐饮公司实际接收了货物并向食品公司出具了对账单和欠条,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食品公司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人北京某餐饮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现被告公司未到庭就原告公司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告当事人主张餐饮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