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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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
本案二审
至此,我所刘郡峰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我方当事人共计获赔约人民币130余万元。
三、律师观点
刘郡峰律师: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央产房”上市出售,应当遵守“央产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符合“央产房”上市交易条件,并需要提供《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高某某出售的涉案房屋若为“央产房”需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出卖人高某某承诺涉案房屋已符合出售条件,如未在2021年3月1日前取得该通知单,高某某应承担相关责任。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可以认定在签订合同时,高某某对其所要出售的涉案房屋系“央产房”性质、是否具备上市条件以及违约后果具有相应的认知。其次,根据高某某提交的其与原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以及高某某前妻朱某的证言,尚不足以认定涉案房屋在处理完超标后仍不能上市出售。据此,高某某对涉案房屋性质以及是否能够上市的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认定高某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违约金数额,鉴于高某某提出酌减主张,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合同履行、违约损失、过错程度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确定高某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高某某认为沈某某并无损失,要求改判仅赔偿沈某某2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未对高某某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和进行认定是否违法?
综上,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