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装饰公司签订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玻璃幕墙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为乙方负责按照图纸、变更文件规范要求验收标准,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保证正常使用。工程总价约17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施工期间被告又增加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为1890825.9元。案涉工程被告已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494000元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一审中,山东省青岛市某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青岛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693.96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青岛某装饰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遂继续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



二、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中,京尹律师针对委托人提供的涉案项目材料进行了细致分析,并着重分析了一审诉讼中已被确认的案件事实。结合过往的建工类案件处理经验,对案涉施工时期的相关文件进行了逐一确认,进一步明确委托人系本案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身份。而关于涉案资金,京尹律师对案件中涉及资金流水的银行信息进行了针对性的确认,明确了本案中涉及的相关账目。在充分做足了前期准备工作后,京尹律师再次确立了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京尹律师团队巧妙地运用了法律策略,通过举证、质证等环节,逐步揭露了对方的漏洞和不足。不仅展现了出色的法律素养,还体现了对案件深入了解和全面把握的能力。

经过激烈的庭审,最终法官采纳了京尹律师团队的意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装饰公司签订的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款被拖欠,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或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在该款项内优先受偿。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