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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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刘某浏览网页时,看到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上推广的“某冷冻减脂”等医美项目,该项目声称“一次冻掉脂肪厚度27%,持久瘦身不反弹”等,之后原告与被告医院沟通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5日向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支付医疗服务费共计68000元,被告承诺治疗周期为一至三个月达到广告效果。
在此之后,原告三次至被告处治疗,但治疗期满后,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一次冻掉脂肪厚度27%等治疗效果。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医院称某冷冻减脂效果可达27%,但结果并未达到合同约定,而且被告所谓的27%的标准就是用手捏肚子上的脂肪厚不厚,不符合医疗行为的要求,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且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均没有向自己进行过手术方案和手术结果的确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等问题,未进行的项目的费用理应一并退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刘某委托现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680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赔偿。
02 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查看服务协议,承诺书、医院的宣传资料,以及诊断证明等,并仔细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程敬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服务费68000元;
二、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二倍损失9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别说明
本案判决书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有合理依据。
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的判断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被告自述,被告在宣传时使用“单次减少高达27%的脂肪层厚度”、“一次减少 22.4%的脂肪厚度”、“一次冻掉脂肪厚度27%”等用语,而在实际的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又不对消费者脂肪厚度的变化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被告的实际诊疗过程并不会涉及其宣传的脂肪厚度层变化,特别是减少及减少多少的判断,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原告接受被告的医疗美容服务,是在上述宣传内容发布之后。原告受被告上述虚假广告误导,接受被告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被告(经营者)为原告(消费者)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项目及金额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原告因上述原因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进行的酷塑溶脂等减肥相关项目费用、退还未进行的项目费用共计68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涉及的为某减脂等减肥项目,法院根据费用明细的项目金额、被告优惠方案、原告实际支付费用金额等核算数额为45500元。因此,法院以上述核算金额45500元为基数支持了原告二倍数额赔偿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