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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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原告当事人某金融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申请的贷款金额为200000元,贷款期限36期,贷款用途为装修,贷款执行年化利率为 15.5%,还款方式为月结等额本息;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按实际逾期天数对贷款余额按照日息0.1%利率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包括本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直接通过诉讼等方式宣布贷款全部或者部分立即到期同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原告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具体如下:2021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于2021年8月1日偿还本金4349.31元,支付利息5010.87元,2021年9月1日支付利息1.13元,2021年9月21日支付逾期违约金2.82元,2021年9月30日偿还本金4406.66元,支付利息2577.17元,支付逾期违约金584.28元,2021年10月31日偿还本金4491.61元,支付利息 2488.67元,支付违约金 592.72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偿还贷款本金13247.58 元,支付利息10077.84 元,支付逾期违约金 1179.82 元。
但是被告还部分贷款本息后,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拖欠贷款本息,截止至2023年1月3日,被告欠借款本金186752.42元。
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委托现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6752.4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诉求。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仔细审查,包括转账记录、双方关系和交易背景。其次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民法典》等法律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基于案情和法律分析,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明确了诉讼请求。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程敬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6752.42元及利息(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的利息以2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5.5%计算,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以195650.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5%计算,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 10月31日止的利息以 191244.0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5%计算,2021年 11月1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86752.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9.15%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0077.84 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602 元。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 5602元,也应予以支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