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京尹律所吕诚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对方一次性返还剩余全部款项。

0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因保健品采购,在共同QQ群中相识,被告自我介绍为治疗肩颈疲劳、腰椎间盘突出药品的代理商。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达成代销药品买卖合同合意。原告向被告采购药品并向医院销售,被告仅发货一次,之后再未发货。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后,总计向被告转账134,900元整。


在原、被告沟通中,被告认可其对原告有欠款,并让原告计算总共欠款多少。原告计算后,双方确认被告总计应返还原告欠款134,900元整,并承诺按照每月五千元分期返还原告。


之后,被告分别于2023年9月23日、10月3日、12月30日、2024年1月9日返还原告4,000元、10,000元、1,000元、3,000元,余款116,900元,被告至今一直未还。


被告与原告达成买卖合同后,未提供其具备相应医药代销售资格的信息,原告问及被告其代理的药厂信息,被告一直不告知具体信息以及此药厂是否有药品生产销售资质。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之时未履行出卖人的义务,既没有供货方资质,也没有按约定发货,其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委托京尹律所吕诚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剩余全部款项。


0本案结果



吕诚律师接手本案后,仔细整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等,固定被告承认转账134,900元的事实。同时,认真调取物流信息,证明被告仅履行部分供货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庭审中,吕诚律师指出:根据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货款134,900元,但被告仅部分履行供货义务,后续未再发货,构成根本违约;物流记录及原告催告证据可证明,被告长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作为药品代理商,未提供药品生产、销售资质证明,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合法履行。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受人有权主张权利。


此外,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并同意按每月5000元分期偿还,构成自认债务。被告未按承诺分期还款,构成迟延履行,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返还全部欠款。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吕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4年12月4日解除;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货款及借款合计116,9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律师观点




吕诚律师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案涉款项涉及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两种法律关系,但因均发生在原、被告之间,故从节约诉讼成本及方便当事人诉讼角度出发予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产品无生产批号及任何产品说明,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请求被告返还货款,于法有据。原告将涉案借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仍未全额返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涉案借款合理,亦应予以支持。案涉货款及借款合计134,900元,扣除被告已返还原告的18,000元,被告还应返还原告货款及借款合计116,900元。

0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