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劳务侵权纠纷】京尹律所代理代理劳务侵权纠纷案,胜诉!被告雇主及发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1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侯某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位于S区**路*街区工地的消防管道安装工程。随后,侯某雇佣原告宁某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35元,宁某居住在侯某为员工租用的集体宿舍内。


某日工作期间,宁某在作业时不慎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滑落,身体被脚手架卡住后坠落地面,导致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侯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宁某送医救治。经医院诊断,宁某伤情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内血肿、肺挫裂伤等多项损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将雇主侯某及工程发包方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02 本案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侯某辩称不同意宁某的诉讼请求,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辩称,其与侯某之间仅为承揽关系,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宁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对宁某是否在工地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均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宁某的损失应由雇主侯某自行承担。


北京京尹律所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1、宁某与侯某构成劳务雇佣关系——宁某直接受雇于侯某,接受其工作安排,并由侯某确定日薪标准及发放工资,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务关系;


2、侯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无证据证明宁某自身存在过错,故侯某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3、某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与侯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达成工程协议并已结算款项。同时,侯某并无劳务承包资质,而该公司明知这一情况,仍基于老乡关系将工程交由侯某承揽,存在选任过错,故应与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侯某向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律师观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发包人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他人”是相对于发包方和承办方而言,故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雇员亦属于本条涵射的范围之内。


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